退休人员发挥“余热”要注意什么

技术教程 2023-02-14 zxn123 216

退休人员和退休后,依然想着如何发挥余热,在公司招聘下,积极参与招聘活动被录取。但是很多退休人员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已经改变,依旧以在职人员的身份自居,蒙受了不少的损失。

退休人员发挥“余热”要注意什么

2015年9月刘某经招聘进入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,因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而是签订《劳务合同》,约定由公司雇佣刘某从事清扫保洁工作,劳务报酬为每月2000元。刘某工作一年后,公司以刘某“身体不适应,不能正常工作”为由作出停止刘某工作的决定。之后刘某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,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0元。

退休人员发挥“余热”要注意什么

退休人员发挥“余热”要注意什么

仲裁委认为: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“男年满60周岁,女年满50周岁,应当退休”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一条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劳动合同终止”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一条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”之规定,刘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不具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,刘某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,驳回刘某的请求。

刘某属于退休人员,不受劳动法保护,所以刘某在签订《劳务合同》时,可以考虑增加劳务费、福利待遇等方面弥补自己的损失,由于刘某不熟悉劳动法,用往日的工作经验来考虑问题,导致诉讼被驳回。小伙伴们怎么看待这一事件,请发表你宝贵的评论意见。